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三个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北京市影视园区(基地)安全生产工作指引(1.0版)》《北京市摄制演播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指引(1.0版)》《北京市剧组安全生产工作指引(1.0版)》已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北京市影视园区(基地)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拍摄、制作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影视园区(基地)。

  三、进入园区(基地)的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园区(基地)的总承载量,应急避险、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演播室、录影棚、置景车间、后期制作室及其他配套用房等摄制演播工作区域。

  七、未经许可不得在园区(基地)上空使用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滑翔机、三角翼、载人气球、飞艇、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航空器。

  八、园区(基地)内吸烟区应设置指示牌、烟灰桶,并配备灭火器。烟灰桶应为防火材质。

  九、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正确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应提前向园区(基地)管理部门申请或备案。

  十一、园区(基地)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并由专人维护,未经批准不得挪用。

  十二、园区(基地)管理部门应与摄制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园区(基地)管理部门应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摄制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

  十三、园区(基地)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时,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值守,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十四、确因拍摄需要使用道具枪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物品时,须如实上报园区(基地)管理部门。园区(基地)管理部门应对上报物品进行核验,并督促使用方向公安等有关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十五、禁止私接、乱接临时电线和超负荷用电。确因摄制演播工作需要,临时安装电气设备的,应经园区(基地)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专业电工安装。

  十六、园区(基地)或摄制单位自备发电设备应符合属地供电管理规定,并由专业人员维护管理,保证其安全供电。

  十七、在园区(基地)内进行演出活动、节目录制的,应符合《演出安全》WH/T 78的有关规定。

  十八、在园区(基地)外景地临时搭建舞台、观众台等设施的,应符合《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GB/T 36731的有关规定。

  十九、园区(基地)内演播室、摄影棚、剧组的安全管理,应符合本局《摄制演播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和《剧组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一、为了加强北京市摄制演播场所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摄制演播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摄制、演播的录影棚、后期制作室、演播室和其他经批准用于摄制、演播的场所,以下简称为“摄制演播场所”。

  三、摄制演播场所管理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摄制演播场所管理单位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摄制演播场所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三)摄制演播场所及其相毗连的房屋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灶、电炉等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器具,禁止使用明火取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于专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摄制演播场所内禁止吸烟和私自使用明火。确因摄制节目需要,使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向摄制演播场所管理部门等单位报批,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五)设置雨淋系统的摄制演播场所,应保证雨淋系统安全可靠,雨淋系统的报警阀组应设置在阀门室内,且阀门室应靠近摄制演播场所的主入口等便于操作的位置;

  (六)摄制演播场所高处作业时,应采取严格措施保证下方作业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使用高空悬挂设备的,应检查所挂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并加装防护链条,防止物体坠落;

  (七)摄制演播场所悬吊装置在运行中应有明显的信号指示,悬吊装置应可靠接地;悬吊装置应有上下限位、松断绳保护、过载保护、防冲顶保护等安全措施;

  (八)摄制演播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始终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应保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完好有效,疏散门开启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保持一致;演播室等摄制演播场所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识;摄制演播场所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一)实施大规模或危险性较大的影视烟火特效作业时,应设置现场消防应急小组,根据动火规模在现场配置灭火器材,并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二)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实施过程中需要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在拍摄前由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烟火特效测试和必要的消防安全评估;

  (一)使用大功率照明设备、高温灯具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并固定在稳固的不燃材料支架上,确保与可燃物、拍摄景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置景完成后,应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必要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电气防火检测;

  (五)摄制演播场所应在人员转场或撤场后,指定专人负责切断拍摄现场所有电源,指定现场留守看护人员,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一)建筑装饰材料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主体结构应使用不燃材料,其他搭建材料燃烧性能应达到难燃级别以上;必须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时,应进行防火阻燃处理,燃烧性能应达到难燃级别以上;

  (二)临时搭建的景片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或者占用消防车道;

  (三)搭建房屋、走廊、楼阁等复杂拍摄场景时,拍摄场景应设置满足人员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并与摄影棚等建筑的安全出口相对应;

  (四)搭建房屋、走廊、楼阁等复杂拍摄场景时,应在拍摄场景内配置灭火设备和器材,应设置临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保证拍摄场景内的疏散通道畅通,必要时应设置应急广播等设施;

  (五)拍摄场景与摄影棚内墙之间应保留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一)演播室用于演出使用的热光源灯具,其安装或吊挂位置应与装修完成面及布景设备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演播室内直通回路均应设置单独的空气开关,且应具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

  (二)演播室灯具及其附件应具有安全防护措施。灯体应有安全保险链,色片夹、遮扉和灯具门应具备锁定装置。灯具外壳应可靠接地。灯具插接件应选用符合规范的三芯插座。演播室灯具距最近的幕布的净距应不小于0.5m。演播室地面距灯栅层高度小于6m时,宜采用冷光灯、LED灯等节能型灯具;

  (三)演播室的调光器室(调光配电室)、调光控制室和网络控制室等灯光技术用房不得设水源,且严禁给排水干管穿越;

  (四)演播室调光、直通柜(箱)及调光控制台的金属外壳和布光控制柜、布光控制箱(盒)、布光控制台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演播室布景门和布光控制台附近应设置布光系统急停控制按钮;

  (五)摇臂(轨道)摄像机在架设时,应考虑消防需求,不得阻挡消防疏散通道;

  (六) 演播室内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m,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吊装悬浮景片应安全牢固,观众席上方原则上不得设悬浮景片,如必须在观众席上方吊装悬浮景片,须严格做好双重保护措施;

  (七)不得在舞台区域的电气箱、插座箱、控制台上放置食品、饮料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一、为了加强本市剧组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剧组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电视剧、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摄制机构拍摄制作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剧组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剧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剧组应关注灾害预警,加强对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科学防范,及时做好转移避险工作。

  五、剧组因摄制需要使用道具枪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聘用专业人员保管。

  七、在老旧建筑等结构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地点拍摄的,应在拍摄前安排专业人员对场地进行勘察和安全风险评估。

  八、拍摄危险场面和动作时,应确保相关人员配备防护设施,剧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涉及拍摄危险场面和动作时,应在拍摄前进行评估论证,并对演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做好安全防护。

  十一、使用无人机拍摄的,应遵守国家民航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无人机操控应由受过培训的专人负责。

  十二、剧组所乘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由专人负责调度和管理。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和摄制演播场所相关规定。

  十四、拍摄需要道具枪械等武器的,剧组应向有相关资质的机构租借,同时按照规定到公安部门备案。剧组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道具枪械等武器,并对其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十五、剧组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急救点并配备相应药品和设施。在进行危险拍摄等对演职人员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拍摄期间,剧组应安排专业医疗救护人员驻场。

  十六、剧组应落实演职人员人身保险制度,聘用特殊工种演职人员,应严格审核其身体健康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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